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2629号-5申请执行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祖庙路33号百花广场1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1762187-8。法定代表人李可可。被执行人梁仲坚,男,英国国籍,1963年12月4日生,住香港,A)。被执行人黎启维,男,英国国籍,1965年11月17日生,住九龙黄大仙,被执行人蔡子华,男,英国国籍,1965年11月22日生,住九龙黄大仙,A)。关于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梁仲坚、黎启维、蔡子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仲坚、黎启维、蔡子华应向申请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款项港币199041.29元(以实际清偿时的人民币对港币汇率为计算标准)及利息(以港币199041.29元为本金,从2003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于2015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23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仲坚、黎启维、蔡子华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4023室,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商铺进行评估。上述商铺评估价值为260800元(基准日为2015年10月30日),并依法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上平台上以260800元为保留价进行公开拍卖。经拍卖,上述商铺于2016年4月29日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的以物抵债申请,请求将被执行人梁仲坚、黎启维、蔡子华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4023室商铺以260800元抵债给其所有。本院依法裁定将被执行人梁仲坚、黎启维、蔡子华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33号4023室商铺作价260800元,交付债权人佛山百花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抵偿被执行人梁仲坚、黎启维、蔡子华所欠的债务260800元。除此之外,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及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2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代理
审判员 蓝 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