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775号
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
被告:黄罡,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代玲,女,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罡、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罡、代玲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罗会钧
人民陪审员 曹正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妍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