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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775号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罡、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4-09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罡,代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775号

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海龙。

被告:黄罡,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

被告:代玲,女,汉族,1976年10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罡、代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黄罡、代玲银行存款人民币6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燕平

审 判 员  罗会钧

人民陪审员  曹正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妍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