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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11民初1568号

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付焕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付焕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568号原告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福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建忠,男,194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李玉超,男,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付焕宝,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焕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付焕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祥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利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