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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05号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三原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拖欠电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三原县供电分公司,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三原县供电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毕宏伟,住所地三原县城关镇宴友思大街东段1号。被执行人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明,住所地三原县西阳镇街道南。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三原县供电分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新奇陶瓷有限公司拖欠电费一案,申请标的2407541.85元讼诉费11450元,执行费26470元。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宏伟

审判员  林长江

审判员  王 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建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