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王玉军。被执行人黄甜甜。被执行人王建清。被执行人罗慧丽。本院在执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军、黄甜甜、王建清、罗慧丽(2016)浙0726执186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8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政
审判员 吴利川
审判员 陈 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