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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6执1862号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军、黄甜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玉军,黄甜甜,王建清,罗慧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6执1862号申请执行人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法定代表人王才有。被执行人王玉军。被执行人黄甜甜。被执行人王建清。被执行人罗慧丽。本院在执行浦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玉军、黄甜甜、王建清、罗慧丽(2016)浙0726执186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726执18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明政

审判员  吴利川

审判员  陈 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鑫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