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5民初1266号
原告:汪大勇。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浙江海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江北保安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清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徐福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飞君,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颖慧,浙江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大勇诉被告宁波江北保安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大勇撤回对被告宁波江北保安总公司的起诉。(本页无主文)
审 判 员 陈冬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李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