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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6号

蔡伟杰、张志华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伟杰,张志华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6号

申请执行人:蔡伟杰,男,197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执行人:张志华,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蔡伟杰与被告张志华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3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蔡伟杰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志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价款人民币384000元及利息损失,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志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志华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张志华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配偶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志华与张雪梅、张米娜、张官法、夏冬娟共同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半洋张小区26幢3、4号房产一处已由本院另案启动拍卖,本案将作参与房产拍卖后的执行款分配。被执行人张志华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11月2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房产及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96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王杭辉执 行 员 张卫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卢椒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