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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1046号

陈金花与赵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5-2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金花,赵高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5民初1046号

原告:陈金花,女,汉族,1957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告:赵高林,男,汉族,1978年7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陈金花诉被告赵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被告赵高林归还借款40000元;2、被告赵高林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560元;3、被告赵高林支付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金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高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已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陈金花自愿撤回要求被告赵高林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4年10月8日,赵高林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陈金花人民币肆万元整。陈金花催讨借款未果,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赵高林向陈金花借款40000元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理应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赵高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金花借款本金4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4元,由被告赵高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 炼

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

人民陪审员  宋国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 记员  楼金映?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