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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269号

井冈山市黄坳乡洪石村村民委员会、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井冈山市黄坳乡洪石村村民委员会,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黄坳乡洪石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李电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市罗浮,组织机构代码55600972-1。法定代表人屈顺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井冈山市黄坳乡洪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井冈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井民初字第331号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3071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井冈山市博友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一时难以执结。本案应执行标的53071元,全部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井冈山市人民法院(2015)井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查明本案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本院将依职权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谢宝飞

代理

审判员  曹建军

代理

审判员  李小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雪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