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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4398号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殿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许殿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4398号

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荣路6号9门。

法定代表人:袁绍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洪亮,该公司职员。

被告:许殿库。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殿库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双亮兄弟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东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潘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