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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549号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维维、李云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维维,李云峰,李建峰,曹俊峰,秦鹏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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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魏钢,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建军,该社法律服务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殷乾坤,该社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维维,女,1991年12月26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李云峰,男,1979年1月7日出生,上蔡县原芦岗乡教管站家属院。被执行人李建峰,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上蔡县机床家属���。被执行人曹俊峰,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上蔡县。被执行人秦鹏飞,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上蔡县机床家属院。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于2014年1月9日制发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4)上证借字第19号公证债权文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2014)上证借字第19号公证债权文书予以强制执行。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贺亭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张志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