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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136号

程希龙与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程希龙,陈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36号

原告:程希龙,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红,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希龙诉被告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希龙于2016年5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希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本院收取25.00元由原告程希龙承担、退还原告程希龙650.00元。

审 判 长  曹春江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