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136号
原告:程希龙,男,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李平,吉林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丽红,女,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希龙诉被告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希龙于2016年5月17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希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希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00元,本院收取25.00元由原告程希龙承担、退还原告程希龙650.00元。
审 判 长 曹春江
人民陪审员 刘文明
人民陪审员 盖桂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