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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执2801号

张东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东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801号

被执行人:张东生,男,汉族,199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0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张东生的银行存款2050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东生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卓登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