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2801号
被执行人:张东生,男,汉族,1994年6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203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东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划或冻结被执行人张东生的银行存款2050元(详见协助扣划或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扣划或冻结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东生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锡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卓登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