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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17号之一

杨轶凡与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轶凡,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轶凡,女,1993年4月23日出生,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被执行人: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杨轶凡与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皖1102执31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13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滁州好游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13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凌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