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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执414号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贾庄支行与高长明、魏云香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贾庄支行,高长明,魏云香,高保安,高长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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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8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贾庄支行。负责人李永成,行长。被执行人高长明,农民。被执行人魏云香,农民。被执行人高保安,农民。被执行人高长胜,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贾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长明、魏云香、高保安、高长胜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蒙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043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43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贾庄支行与被执行人高长明、魏云香、高保安、高长胜债权纠纷一案的(2015)蒙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相营

审判员  于 雷

审判员  戚建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张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