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11民初1103号原告陈卫东,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鹤壁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传华,该公司经理。被告鹤壁市晨光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卫东与被告鹤壁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晨光电器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卫东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东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正阳商贸有限公司、鹤壁市晨光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
审判员 孟利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学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