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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3执485号

张瑞与张盛举、张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瑞,张盛举,张景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3执48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被执行人张盛举,教师,××。被执行人张景芝,教师,××。本院在执行(2013)沾下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张瑞申请执行张盛举、张景芝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张盛举、张景芝的唯一工资来源在其他案件正在进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沾下商初字第1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祥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