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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55号之一

郝明兴与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明兴,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55号之一原告郝明兴,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威。

原告郝明兴与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明兴诉称,2014年12月22日,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家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1年。被告于2015年11月底归还了50000元,利息结算至2015年6月20日,余下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该地址查无此公司。后本院邮寄送达,显示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家威出差一直不在家,无人领取。

本院认为,因被告泌阳县鑫隆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不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明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党书明

审判员  刘广录

审判员  姜丽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