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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213号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孙伟伟、曲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孙伟伟,曲燕,孙振尧,刘卫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21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田庄镇于幸路68号。负责人董云洪,主任。被执行人孙伟伟,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曲燕,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孙振尧,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卫平,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与被执行人孙伟伟、曲燕、孙振尧、刘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孙伟伟、曲燕、孙振尧、刘卫平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孙伟伟、曲燕、孙振尧、刘卫平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田庄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敬日

审判员  许新生

审判员  郭海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