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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230号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兴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230号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行)。地址禹城市汉槐街181号。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吕兴华,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禹城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吕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禹城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禹城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吕兴华的银行存款1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海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胡荣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