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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执3611号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61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钱刚,男,1988年3月11日出生。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钱刚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4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钱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我院在执行期间内钱刚下落不明且未查找到钱刚名下财产,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钱刚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商)初字第46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涛

审判员  周鹏

审判员  张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