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4476号原告刘金平,女,1984年4月2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自学、赵丽,中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厉兵,男,1984年2月5日生,汉族。被告张雪(张琴),女,1981年8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厉兵、张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减半收取四百六十二元五角,由原告刘金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瑞颖
人民陪审员 闫金锁
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安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