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02执恢12号

古鹏伟、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古鹏伟,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02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古鹏伟,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住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百色市右江区东笋路与建华路口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曾跃林。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古鹏伟申请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申请人古鹏伟违约金3631.19元,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经过和解,被执行人百色市山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对(2014)右民一初字第19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绍开

审判员  张就华

审判员  覃绍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