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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81民初2709号

卞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卞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709号原告卞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姜某,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