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81民初2709号原告卞某,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被告姜某,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卞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卞某负担。
审判员 程亚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荣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