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134号
原告:仝伟叶,农民。
被告:高庆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伟叶与被告高庆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关注公众号“”
仝伟叶与高庆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134号
原告:仝伟叶,农民。
被告:高庆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伟叶与被告高庆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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