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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1民初2134号

仝伟叶与高庆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仝伟叶,高庆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2134号

原告:仝伟叶,农民。

被告:高庆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伟叶与被告高庆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韩军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霍林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