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82民初32号

刘姣姣与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姣姣,鞠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2号原告刘姣姣。被告鞠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姣姣与被告鞠小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