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2号原告刘姣姣。被告鞠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姣姣与被告鞠小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自
刘姣姣与鞠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2民初32号原告刘姣姣。被告鞠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姣姣与被告鞠小燕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学军
代理
审判员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史晓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园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