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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民初1431号

崔静与黄会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崔静,黄会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22民初1431号原告崔静,女,生于1979年5月12日,汉族。被告黄会敏,男,店址为中牟县凤凰钻石专卖店建设路店(二汽北家属区门面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静与被告黄会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会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静申请撤回对被告黄会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静撤回对被告黄会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静负担。

审判员  杜雪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跃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