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78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任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治怀
人民陪审员 黄 博
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燕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