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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6民初178号

原告任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6民初178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任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任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任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治怀

人民陪审员  黄 博

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何燕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