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44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松亮,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代理人:王琳,安徽王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松华,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友文,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罗松亮因与被上诉人罗松华、徐友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松亮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松亮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罗松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35元,减半收取367.5元,由上诉人罗松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巍
审 判 员 罗 莹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金楠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