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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2142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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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785民初21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于清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