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785民初21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于清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单 蕾 微信公众号“”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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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6)鲁0785民初2142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于清华。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予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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