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5民初21680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宏城鑫泰大厦17层。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南路中深花园B栋6B06。法定代表人汪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阿静,女,1987年10月1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石丽铭,女,1984年8月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宜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宜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深圳市福田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乐视公司住所地系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宏城鑫泰大厦17层,在本院辖区。
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被侵权人乐视公司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宜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一方如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
代理
审判员 朱 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晓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