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206号原告朱风霞,女,汉族,1991年出生,住泰安市。被告张雁,女,汉族,1970年出生,住泰安市。被告张成伟,男,汉族,1952年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风霞与被告张雁、张成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返还原告1000元,原告朱风霞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风霞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自己的诉权,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风霞承担。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辛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