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00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西二环。法定代理人曹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大荔县城关镇。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余某某,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许庄镇。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余某某追偿权纠纷的(2015)大民初字第0086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案件标的为3.05万元,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务工,下落不明,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500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刘相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