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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348号

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348号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闻兴村(裴家)。法定代表人孙海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辉,杭州市律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振兴东路9号212室。法定代表人王伟梁。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启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0元,减半收取2235元,由浙江瑞锦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诸灿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童栎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