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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终574号

丁玲枝与张俊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俊祥,丁玲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5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俊祥,男,1982年1月2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庆贤,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玲枝,女,1963年3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登富,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俊祥因与被上诉人丁玲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俊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庆贤、被上诉人丁玲枝的委托代理人罗登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675元,退还上诉人张俊祥。

审 判 长  阎 鑫

审 判 员  崔 君

代理

审判员  李艳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娄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