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2424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迎亿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宁波。
法定代表人:蒋信美,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春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平,该××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宁波市江东迎亿钢铁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洁琼厨房设备有限公司(2014)甬慈观商初字第1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9708元。另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24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晓 东
审 判 员 徐 人 卫
代理
审判员 陈 再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