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93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伟。委托代理人刘建军、卜新建,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伟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撤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刘伟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责令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生效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选择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或者再审两种救济途径。而且上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法律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应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案外人认为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选择适用申请再审或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两种救济途径。本条明确规定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本案中,起诉人先启动了执行异议程序,如对于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伟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牛立敏
审判员 高军燕
审判员 贾善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振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