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4402号原告赵某,汉族,住胶州市。被告王某某,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赵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离婚纠纷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刘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