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如。被告袁定华。申请执行人陈礼如与被执行人袁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彭勇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