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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执112号

陈礼如与袁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礼如,袁定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陈礼如。被告袁定华。申请执行人陈礼如与被执行人袁定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望民初字第007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彭勇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