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34民初116号原告周福宁,男,194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原告郭记明,男,195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原告付建生,男,195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原告侯军华,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原告侯三燕,女,197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原告崔志坚,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汾西县。被告付文杰,男,汉族,汾西县府南社区居委会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宁、郭记明、付建生、侯军华、侯三燕、崔志坚诉被告付文杰相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宁、郭记明、付建生、侯军华、侯三燕、崔志坚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福宁、郭记明、付建生、侯军华、侯三燕、崔志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文龙
人民陪审员原红爱
人民陪审员陈金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彩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