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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123号

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申请夏有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夏有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521执123号申请执行人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法定代表人王田福,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文,该村党支部书记。被执行人夏有彦,男,生于1959年10月7日,汉族,清水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521民初23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清水县丰望乡甘涝池村民委员会申请夏有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夏有彦送达了申请执行书与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拖欠工程款5733.91元,向本院缴纳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清水县农村信用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夏有彦银行存款5808.91元。其中5733.91元支付工程款及损失,25元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缴纳执本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冻结的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玉堂

审判员  魏富裕

审判员  温 鑫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彦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