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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2589号

陈某与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干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2589号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吴思佳,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干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干某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干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张姗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戚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