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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00号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当事人
戴士,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00号原告戴士,住北京市。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李学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士与被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士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戴士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审 判 员  严伟雄

人民陪审员  钱春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