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02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刘军。
被执行人:焦广堂。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焦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东民一初字第49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调解书确定给付借款152000元、案件诉讼费1190元、保全费1270元、邮寄费50元、执行费2350元的法律义务,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日照春城外墙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雅禾新置业有限公司债权15万元予以查封,现该债权案款已经执行到账,待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正在核算确定款项后过付,因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102执629号申请执行人刘军与被执行人焦广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向东
审判员 范 兵
审判员 梁作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