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05刑初8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杰歌。辩护人莫吉,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振华,广西桂康律师事务所律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以星检公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杰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杰歌及其辩护人莫吉、李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杰歌与被害人牛某在桂林市七星区张家园村3号世佳宾馆208房,因广西桂林助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风险��题发生争执,后李杰歌一气之下使用石头将牛某停放在世佳宾馆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雷克萨斯ES350轿车的引擎盖和后挡风玻璃砸坏。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修复牛某被毁坏的雷克萨斯小轿车的总价为13491元人民币。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李杰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南宁广缘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单及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信息栏、南宁广缘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证明、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曾某、霍某1、卢某、刘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杰歌的供述;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涉认字(2016)2-7号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李杰歌辨认作案地点���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杰歌故意毁坏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34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杰歌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
被告人李杰歌及其辩护人莫吉、李振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杰歌在桂林市七星区张家园村3号世佳宾馆208房,因所经营桂林助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事而与被害人牛某产生矛盾发生争执,李杰歌一气之下使用石头将牛某停放在世佳宾馆门口的一辆银灰色桂A×××××号雷克萨斯JTHBJ46G982小型轿车(车架号:JT×××××92,发动号:2G××××)引擎盖和原装后挡风玻璃砸坏。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修复牛某被毁坏的雷克萨斯小轿车总价为人民币13491元。2016年1月25日,李杰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李杰歌的户籍证明,证实:李杰歌已达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刑事责任年龄。2.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1月25日,李杰歌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桂林市没有雷克萨斯4S店登记注册。3.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南宁广缘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费用单及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南宁广缘雷克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证明,证实:被害车辆车主为牛某,该车出厂日期为2008年1月1日,初始登记日期为2008年8月4日,该车2014年4月22日购买时的金额为人民币220000元,该车原后档玻璃为原厂原装玻璃。该车受损后汽车配件、维修款税后总计为14867元。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晚上,在东江菜市对面的世佳宾馆二楼房间,牛某与李杰歌因公司的事发生矛盾争吵,李杰歌把牛某的雷克萨斯牌轿车砸了。5.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晚上,在世佳宾馆二楼房间,牛某与李杰歌因公司的事发生矛盾争吵,李杰歌用水泥砖把牛某的雷克萨斯牌轿车后挡风玻璃砸烂。6.证人霍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8日晚上,在世佳宾馆二楼房间,牛某与李杰歌因公司的事发生矛盾��吵,李杰歌用石头砸了牛某的雷克萨斯牌轿车前引擎盖,后来又听到砸车子玻璃的声音。7.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被毁坏的桂A×××××号雷克萨斯轿车后挡风玻璃是原厂玻璃。8.被害人牛某的陈述,证实:牛某原在广西桂林助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2016年1月19日凌晨,牛某与李杰歌在世佳宾馆208房,因公司的事而与牛某产生矛盾发生争执,李杰歌使用石头将牛某停放在世佳宾馆门口的一辆银灰色桂A×××××号雷克萨斯JTHBJ46G982型轿车(车架号:JT×××××92,发动号:2G××××)引擎盖和后挡风玻璃砸坏。9.被告人李杰歌的供述,证实:李杰歌是广西桂林助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原是其公司职员。2016年1月18日晚21时许,李杰歌与牛某在世佳宾馆一房间,因公司的事而与牛某产生矛盾发生争执,李杰歌将牛某停放在世佳宾馆门口的一辆银灰色雷克萨斯轿车引擎盖和后挡风玻璃砸坏。10.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市价涉认字(2016)2-7号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及公安机关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修复被损坏的雷克萨斯JTHBJ46G982小型轿车引擎盖和后挡风玻璃价格为13491元,该鉴定意见已通知牛某和李杰歌。11.李杰歌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杰歌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和指认。1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被损坏车辆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所处具体位置及周边状况,被损坏车辆部位和状况。以上证据经开庭质证核实,来源合法,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杰歌为泄愤,故意毁坏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13491��,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杰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原系同事,只是因公司的事与被害人产生矛盾,一时冲动而将被害人车辆砸坏构成犯罪,过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被告人能当庭向被害人进行道歉,并表示愿意依法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尽管被害人牛某当场拒绝接受其道歉和赔偿,但综上可知,被告人李杰歌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悔罪态度好,无再犯罪的危险,可以适用缓刑。经本院委托,桂林市七星区司法局对李杰歌进行了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同意接收李杰歌在七星区司法局开展社区矫正。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杰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汪建林
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
人民陪审员 谢 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严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