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吕华,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李兴凯,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阮南琛,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学文,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委托代理人张洪林,男,汉族,1973年9月1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林。住所地金平县。被申请执行人昆明龙兴隆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学文,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洪。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委托代理人武丽杰,女,汉族,1963年8月7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邦石矿产经营部。经营者王贵华,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申请执行人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贵华,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碧。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执行人安宁鸿贵建材门市。经营者王桂喜,女,纳西族,1958年1月12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经营场所安宁。委托代理人王贵华,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执行人王洪,男,汉族,1970年2月10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委托代理人王贵华,女,纳西族,1974年7月15日生,现住云南省安宁市。特别授权代理。关于安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洪、安宁鸿贵建材门市、安宁鸿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泰康业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昆明普南特商贸有限公司、安宁邦石矿产经营部、云南恒业志绅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金平志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890656.50元,申请执行费76853.2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等。因查封财产暂时无法变现,在审限内不能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9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军
审判员 周 洪
审判员 徐树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