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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877号

张云兰与姜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云兰,姜淑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77号原告张云兰。被告姜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兰与被告姜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兰撤回对被告姜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