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877号原告张云兰。被告姜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兰与被告姜淑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兰撤回对被告姜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