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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刑更66号

白治军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甘肃省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刑更66号罪犯白治军,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4日,甘肃省敦煌市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8日作出(2011)瓜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治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元(缴纳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以(2014)酒刑执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酒泉监狱于2016年4月18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及时汇报改造思想。政治考试122分,三课学习认真,按时完成作业。劳动改造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踏实肯干。在互监员改造岗位上,能够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2015年4月至2016年2月共记功1次,记表扬2次。以上事实和证据经核查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白治军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应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治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臻

审 判 员  李 舒

人民陪审员  刘长鸿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