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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1525号

杨某与泰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泰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1525号原告杨某被告泰安市某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 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翟伟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