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1031号罪犯尹显林,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在四川省川中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3日作出(2002)德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显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尹显林未上诉。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8日以(2002)川刑复字第627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德刑初字第28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尹显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死缓期间因无故意犯罪,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8日以(2005)川刑执字第3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7日以(2007)川刑执字第98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经本院于2010年4月2日以(2010)南中法刑执字第8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2年7月15日以(2012)南中法刑执字第195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于2014年9月24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21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四川省川中监狱根据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5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显林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8月至2016年2月累计获得定量考核积分103.28分,月平均5.44分。该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通知单,日考核记载表、加(扣)分审批表、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评议笔录、监狱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尹显林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显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胥雪梅
审判员 黄河银
审判员 鲜代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 丽